解除聘用合同與辭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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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與辭退的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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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與辭退的區別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解除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聘用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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