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消防的火災認定書不同意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對公安消防的火災認定書不同意怎麼辦
對公安消防的火災認定書不同意怎麼辦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複核請求,申請複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複核的日期。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並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起火原因認定錯誤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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