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財產查封后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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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財產查封后怎麼處理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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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財產查封后怎麼處理的
1、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2)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2、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3、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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