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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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二、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如下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情節比較輕沒有構成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一般會進行行政處罰,並且行政處罰也是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沒收的每一件財務,都需要被沒收人進行確認,然後登記賬冊,還需要被沒收人進行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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