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導致離婚債務和孩子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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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導致離婚債務和孩子會怎麼判
夫妻因家暴離婚孩子怎麼判

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為理由與施暴者起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法院應當作為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判決或調解離婚。但是關於小孩的撫養,主要以不改變小孩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為判別準則。


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無異議要跟另一方,但是如果施暴者不打孩子,那單純以家庭暴力為由剝奪施暴者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


8歲以上的孩子,應當爭取孩子的意見;2歲以內尚在哺乳期,原則上歸母親養育,除非母親不願意;2歲到8歲之間便是以哪一方更利於孩子成長為標準的。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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