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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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文件,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被告舉證的時間。被告應當在第一審庭審結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在這之後提供的證據沒有證明效力,但當被告舉證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補充的,無論在何時均有權要求其補充,被告應當補充;
3、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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