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仲裁裁決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關於涉外仲裁裁決執行
關於涉外仲裁裁決執行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所作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立即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
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須提出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或
其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則可向其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所在地位於中國境外,而且其所在國也加入了
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則申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掛靠裁決時,應按其
要求提交執行申請書並附具仲裁協議和裁決書的正本及其相關的譯本等證明文件。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於1987年4月22日對中國生效。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根據該公約在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以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