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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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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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由於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民間性質,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只有裁決權,而沒有執行權,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對於生效的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而言,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既體現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對於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被執行人如果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核實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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