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立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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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立案問題。
法院立案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法院立案後判決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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