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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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範文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認定複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複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對申請人提出的複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


審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複核申請書》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如何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類似情形,可以參照上面的方法處理。在這裏要注意的是,公安交警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必然產生影響,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而僅作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具有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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