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進行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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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進行收養公證
怎麼進行收養公證
一、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週歲。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六)特殊收養:
1、 年滿三十五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繼子女收養: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除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條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條件限制。
3、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4、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養方與被收養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收養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
1、 居民身份證、户口本及其複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劃生育 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 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户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 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户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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