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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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確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確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者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條規定説明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原則是補充性賠償。關於賠償額,現有法律缺乏具體規定。

賠償數額通常有三種計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二是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三是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原告因被告的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範圍一般包括:

1、直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直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即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利潤的減少。

2、間接損失即可的利益損失。

間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應侵權行為導致不能正常行使權利而得到合理的預期收入。

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調查費用、補救費用、因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律師費等。

4、商譽損害。

對於商譽損害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傳媒擴及面和影響面、損害的程度以及恢復名譽的難易度等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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