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帶孩子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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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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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説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根據《 民法通則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損失費”也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可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都是我國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離婚,女方當然也有權提出離婚,男方不能因為女方提出離婚,就以此為由要求女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損失費。當然,如果女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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