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節的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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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節的搶劫罪
持刀搶劫屬於搶劫罪的一般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1、槍支必須是真槍,不要求裝有子彈;


2、行為人必須是實際上使用了槍支,至少顯示了真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持刀搶劫並不屬於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不能作類推解釋。對於持刀搶劫,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想要通過一些不法的途徑獲得一些財產,這樣的話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不正確的一種行為,比如説在道路上看到有人持刀來威逼利誘進行搶劫活動,因此需要由刑法當中來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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