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債務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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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轉移財產
夫妻離婚轉移財產債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範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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