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犯罪都有哪些規定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犯罪都有哪些規定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三級風景名勝區。
所謂文物古蹟,是指與名人事蹟、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後人登臨憑弔的勝地、建築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屬於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蹟,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其範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蹟,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的規定,本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
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畫、焚燒、炸燬等。
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築物;
破壞園林植物;
在名勝古蹟區蓋違章建築,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
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
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壞的;
造成名勝古蹟大面積損毀的;
造成惡劣影響的;
出於卑鄙動機損毀的;
抗拒他人制止的;
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毀的;
(2)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3次以上或者3處以上,尚未造成嚴重損毀後果的;
(3)損毀手段特別惡劣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