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係採用什麼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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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係採用什麼立法體例
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係採用什麼立法體例
在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係上,各國主要採用了三種立法體例:
第一種是原則上將該民事訴訟交由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這是法國、德國類型的現代意義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解決方式。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的損害均應受理”;
第二種是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而在其餘情況下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的單獨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例如英國1870年《沒收法》之規定;
第三種是將它完全交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可見,各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因立法體例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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