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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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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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全國交通法規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登記和行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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