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批覆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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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批覆行政複議
徵地批覆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進行復議嗎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二、該文件內容事實上影響到行政管理相對人(即是本案中的被徵地農民)權益的,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形成應當列入行政複議範圍的認識,並要求各省市依此辦理。其根本理由是如不以作出該批覆的機關(本案中的重慶市政府)為被申請人,下級機關(具體實施徵地的政府)根據上級機關批文徵地無過錯,上級機關的行為又不能複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複議權就會落空; 三、省級政府(本案中的重慶市政府)作出的行為由其自行復議,重慶市不受理的行為不符合國務院法制辦的認識,也不合理(前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重慶市政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國務院)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故可直接向國務院(具體辦理的是國務院法制辦行政複議司地方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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