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核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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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核銷條件
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如果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那麼,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綜上所述,由於債權債務轉讓關係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務必對合同的簽署過程給予重視。轉讓債權之前,要通知給債務人,經的同意後,方可簽署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要寫清債權金額、轉讓期限、轉讓方面及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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