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蒸水北堤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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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蒸水北堤徵地拆遷
鄂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包括哪些費用

鄂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包括所稱徵地移民資金包括直接費用、其他費用、預備費和有關税費。徵地移民資金管理遵循責權統一、計劃管理、專款專用、包乾使用的原則。徵地移民資金是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由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統一負責籌集。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彙總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佔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佔地農户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兑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佔地農户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兑付。


第十三條 自願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兑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製分户補償兑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併發給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對。


第十五條 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綜上所述,徵地補償的標準可能會因為各地經濟水平發展的不同,所以標準也有所不同,想要協商徵地補償的問題,首先要確定自己所處當地是否已經通過了徵地的標準,這樣才能在辦理過程中省去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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