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的離婚起訴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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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的離婚起訴書範文
夫妻感情不和怎麼離婚

離婚有兩種途徑,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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