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離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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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離婚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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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可以起訴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堅持結婚自願,離婚自由的原則,因感情不合當然可以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會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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