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解除由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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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解除由誰作出
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 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 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籤 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 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且還要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如果被告嫌疑人想要獲得取保候審批准,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提保候審的申請,然後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審查之後關機關才會做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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