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林場是否構成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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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林場是否構成瀆職罪
瀆職罪構成特徵有

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羣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祕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


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佔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認定,並對照司法判決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但對於企業人員的失職行為犯罪事實輕微的,沒有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則是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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