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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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有嚴格的界定和標準的,不管是對於一般的公民還是對於國家相關單位,都有相應的規定來進行管理和約束。例如對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説,若是沒有嚴格按照相應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就可能會涉及到瀆職罪。那麼林業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林業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祕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或者遺失國家祕密載體,致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祕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祕密的;

5、泄露國家祕密或者遺失國家祕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税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案(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縱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檢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二、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羣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範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3、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4、客觀要件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林業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林業瀆職罪的判定標準是比較多的,而不同的情況涉及到的判定方式和標準也是有所區別的。當然,要構成瀆職罪,也需要滿足其中涉及到的要件內容,包含主客體要件以及主客觀要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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