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離婚的情形具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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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離婚的情形具體有
禁止離婚的情形具體有
禁止離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1、在妻子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無法定事由提出離婚的;
2、離婚時,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一致的;
3、離婚時,發現雙方婚姻關係無效的;
4、雙方尚未就子女撫養問題處理完畢的;
5、其他法定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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