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監外執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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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監外執行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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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首先是批准的條件不同,假釋適用於有悔改之意,接受良好改造的犯人。監外執行適用於身體有特殊情況的犯人。第二計算時間不同,若假釋犯人被撤銷假釋,則犯人假釋的時間不記錄在服刑時間,監外執行收監服刑時,監外執行時間屬於服刑時間。第三是服刑對象,假釋用於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人,監外執行不適用無期徒刑的犯人。最後是收監條件的不同,假釋若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則給予撤銷,監外執行需在刑期未滿的條件下違反規定則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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