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對外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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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對外簽訂合同
政府機關對外簽訂合同

政府直接以自身名義簽訂合同,作為合同的主體的情況,從合同性質來區分,應包括政府房屋等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建設、租賃、擔保、出借、承包、買賣、物管合同或者政府採購合同等等;在這些合同的簽訂時,政府均是服務或者商品的享有者或者購買者,為滿足自身作為一個機構,維持其運作的需要而產生的雙方關係,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政府不再處於社會公共服務管理的公權力機關的地位,而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當然能夠成為合法的合同簽訂者,且只有政府以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才能切實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履行職責時,也應以自身名義簽訂合同,這一類合同主要包括行政徵收、徵用及特許經營合同等等;這當然是基於政府的權力構成決定了在涉及私有利益與公共利益有待協調的問題上,必須由政府來最終確定權利義務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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