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設部門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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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締結保證合同的過程中,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施以任何脅迫的行為,僅是保證合同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政府指令借款人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產生於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第三人指令保證人為債務人擔保,僅是擔保人在擔保的原因上有瑕疵,與債權人無關,這種瑕疵的存在並不必然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除非保證合同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其中有欺詐或脅迫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政府下設部門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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