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對於治安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根據規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如果以上內容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本站網諮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