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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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一)新穎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於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牴觸申請。

1.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

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1)出版物公開,即通過出版物在國內外公開披露技術信息。

其地域標準是國際範圍。

這裏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寫的,也可以是採用電、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製成的。

其載體不限於紙張,也包括各種其他類型的載體,如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光盤、照相底片等。

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

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使用公開,即在國內通過使用或實施方式公開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我國境內。

(3)其他方式的公開,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方式公開,如通過口頭交談、講課、作報告、討論發言、在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播放等方式,使公眾瞭解有關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國內。

2.牴觸申請。

牴觸申請是指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先申請被稱為後申請的牴觸申請。

牴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複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

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

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它有兩層含義:

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製造或者使用。

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

產業中的製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

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四)其他條件,比如説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

具體需參閲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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