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異地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傳喚異地手續
醫保異地就醫手續

異地就醫人員須憑“社會保障卡到參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審批和備案手續;


審批備案後,異地就醫人員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則,實行定點醫療,一般可選擇居住地1至3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異地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期限為一年一定。


因公到異地出差或回鄉(異地)探親(短期異地定居)、旅遊等特殊情況需異地就醫的,應在急診後三日內到參保統籌地區辦理異地就醫申請、審批手續,


特殊情況可暫行電話告知。異地就醫人員居住地發生變更或病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定點醫院時,須到參保地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異地就醫人員應持參保統籌地區發放的“社會保障卡”在所選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就醫,發生的診療費用一律按參保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政策直接進行聯網刷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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