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傳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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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傳喚法律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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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治安傳喚的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連續治安傳喚的時限規定是不能夠超過8個小時的,當然有一些情況確實比較複雜,需要有很多的時間來進行一個詢問,這個時候的話是不能夠連續超過24小時,而且公安機關的刑事的法定程序必須要準確,必須要將具體的傳喚的原因告知被傳喚人。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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