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搬運通常納税人能否開3%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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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搬運通常納税人能否開3%專用發票
裝卸搬運通常納税人能否開3%專用發票
1.通常納税人向通常納税人銷售貨物或勞動(服務)隸屬免税範圍以及商業公司通常納税人向通常納税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粧品等消費品,只能開增值税普通發票。
2.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動,應當向索要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買下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動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動適用免税限定的;
(三)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動的。
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納税人發生應税做法,應當向索要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買下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税限定的應税做法。
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限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十條 商業公司通常納税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粧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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