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司法解釋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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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司法解釋如何規定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司法解釋如何規定的
針對您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如何認定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問題解答如下:

關於認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何規定有如下回答我國《刑法》第340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這一條規定實際上就是我國刑法中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此罪的犯罪主體有單位和個人,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此款規定處罰。

一般來説,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海洋水產資源,他們的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在此罪的構成要件中,只有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過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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