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二十四小時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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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二十四小時誰批准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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