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對仲裁裁決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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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對仲裁裁決的管轄權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多久內做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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