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後起訴管轄是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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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後起訴管轄是哪個法院?

仲裁裁決後起訴管轄是哪個法院?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依據規定,對於有仲裁協議的案件,一般的原則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除外。仲裁具有嚴格的契約性質,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正是基於對當事人的意願的尊重,才產生排除法院訴訟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的效力也不是絕對的,它既然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明示協議或者某種行為來放棄或解除,例如雙方簽訂書面解除仲裁協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另一方應訴作出答辯,都能解除原仲裁協議。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針對於仲裁裁決,首先是仲裁是終局制度,不能夠進行相關的重新審理,或者是交由法院進行訴訟取消。所以如果對仲裁有異議的話,首先在仲裁裁決之前就應該向仲裁庭進行提出,仲裁庭會根據實際情況再重新修改仲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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