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與拘役 - 拘禁
監視居住與拘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一)適用條件
1、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應遵守的規定
1、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並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對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六)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1)被判處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2、取保候審則沒有折抵刑期一説。
對於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且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現像,司法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逮捕,但是由於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故而並非是所有的犯罪分子否會被逮捕,有些只是會被拘留,亦或是監視居住,此部分公民需要隨時被傳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