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役與刑事拘役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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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役與刑事拘役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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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拘役的區別

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如果任何的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那麼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量刑和處罰的,如果司法機關被判處了管制以及緩刑的處罰後,雖然不會對犯罪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剝奪,但是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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