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黃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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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黃金合同
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押移交的時間、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質押合同的成立已經不再以交付質押物為要件,所以,質押合同已經由實踐性合同轉為諾成合同。合同是債權關係,質權是物權關係。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質權需要質押標的的交付,質權才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確認某種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必須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贈與合同、質押合同不再是實踐合同。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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