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出離婚 - 時間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再次提出離婚 時間規定
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於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在離婚同時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是對方在婚內有法定過錯情形,若只是一般的過錯,比如愛在外面玩不顧家等,因為不屬於法定過錯,那麼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其作出賠償。不過如果滿足離婚補償的條件要求,那要求對方做出補償也不是不可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