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假離婚子女赴港照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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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假離婚子女赴港照顧父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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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1、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

通過分析我們可知,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交由母親撫養,但是週歲兩歲半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沒有特定的規定,一般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以及與孩子的感情,最好的方式是雙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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