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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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的問題,
保險詐騙罪的問題
關於保險詐騙罪的問題的回答為《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共犯論處。由此可見,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最主要的特徵是行為人除了具備犯罪主體的基本要件以外,還具有特定的身份,這種身份包括法律賦予的或者業務上的某種特定資格,以及基於特殊事實而發生的其他特定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及程度,決定罪名的定性。就保險詐騙罪而言,保險合同關係以外的人,固然可以冒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索賠,他們主觀上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和客觀上實施的行為似乎沒有什麼差別,但是由於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特殊身份,並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以詐騙罪論處。比如上面談到的汽修公司用客户送修車輛偽造事故現場騙取保險金的,只能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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