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的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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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的調解書
法院訴前調解書範本的內容有什麼?
  法院調解書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法院調解書的格式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裏,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寫明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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