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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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仲裁
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仲裁
1、建築施工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是可以約定仲裁條款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先關的仲裁協議或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申請相應的仲裁機關進行仲裁。無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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