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糾紛 -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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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糾紛,上訴狀
執行異議糾紛上訴狀
您好,執行異議糾紛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書狀。其內容和結構為:

(一)標題:以“民事上訴狀”作標題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1、上訴人基本情況: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2、被上訴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200×年×月×日〔200×〕××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審的判決、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應根據原判的錯誤,簡要指出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訴訟程序不合法之處。

(五)上訴理由:這是上訴狀的關鍵部分,關係到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原判的錯誤進行辯駁。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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