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保全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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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保全分類
民事訴訟中怎麼申請財產保全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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