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保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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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止保全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止保全怎麼辦

訴訟中止並不會導致保全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32、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99、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00、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102、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103、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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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

12、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財產保全是保證受害人利益的,但是提出財產保全的只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其他人不可以。財產保全也是需要收費的,是申請人先交納保全費,然後人民法院進行下達保全命令,保全的費用是根據保全的財產決定的,金額越多,保全費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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